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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点击:
湖北省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国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的部署,为切实加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发挥加固效益,根据水利部、财政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的重点小型病险水库(以下简称重点小型水库),其他小型水库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重点小型水库项目国家按照地方负总责、中央定额补助、投资按省包干使用、部门监督检查、限期完成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 重点小型水库项目管理包括前期工作、建设管理、资金管理、工程验收、监督管理和建后管护等内容。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五条 重点小型水库加固项目前期工作包括安全鉴定和初步设计两个阶段。
第六条 安全鉴定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省水利厅负责核查。安全鉴定结论和核查意见必须明确指出影响大坝安全的病险部位、程度和成因,不得涉及与大坝安全无关的内容。
第七条 初步设计应针对安全鉴定中大坝、溢洪道、输水设施等存在影响水库安全运行的主要病险情,立足于主体工程脱险,经过论证选用经济合理方案。符合水利部制定的降等与报废条件的水库应采用降等报废措施,并编制相应的工程设计方案。初步设计由省水利厅组织审查批复。
第八条 大坝安全评价原则上由具有水利水电水库枢纽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设计单位或水利部公布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承担。初步设计由具有水利水电水库枢纽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九条 重点小型水库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十条 项目法人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组建,由同级地方政府批准后,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项目法人申报和批复文件应明确法人代表、内设机构和主要组成人员。
项目法人一般由6~10人组成,内设办公室、工程科、财务科等机构,主要负责工程的建设与管理。项目法人代表不得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技术负责人要具备水利工程中级及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要具备会计师职称。
第十一条 项目招标前必须完成实施方案的编制和报批工作,实施方案应由原初步设计单位承担,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方案的审查批复。实施方案存在设计变更的,执行《湖北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鄂水利库函[2007]735号)。
第十二条 项目施工要实行公开招标。施工单位资质应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三级及以上。采用邀请招标的,须报经省水利厅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招标工作参照执行《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鄂水利建函[2004]313号)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加固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可通过招标或委托具备合格资质的水利工程监理单位实行建设监理。
第十四条 加固项目要履行开工报批手续。开工报告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水利厅备案。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是所辖水库加固的行政责任主体,应明确加固行政责任人,组织相关部门成立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工程建设期间的组织领导、配套资金落实和有关协调工作。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大坝、溢洪道、输水设施等主体工程建设。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必须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第十七条 各地要积极筹措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项目主体工程按计划完成,按期验收。
第十八条 重点小型水库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并按照规定报送年度财务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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