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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公助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宜水函〔200872号)

 

有关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农林水)局:

按照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07年度"民办公助"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鄂水利水函〔2008345号),省水利厅于7月份对我市10个县市区的民办公助项目进行了验收,根据验收组反馈的意见,为了抓好2008年度项目建设管理,争取验收时创造更好成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项目法人组建

"民办公助"项目的项目法人组建须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办(或书面委托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任命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成立工程部、综合协调部和资料部等,项目法人一般为协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推行代建制,可由协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委托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民办公助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承担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和投资等管理。代建单位要成立相应的工程部、综合协调部和资料部等部门。

二、严格进行施工招标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水利厅检查要求,每个民办公助项目必须进行整体施工招标,择优选择施工单位。各地要在1015日前将招标方案报市水利水电局招标办备案,采取委托招标、邀请招标方式,简化程序,加快工作进度,争取早日开工。委托对象必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招标代理资格;邀请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独立完成施工能力,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市场信誉良好,无不良行为记录。无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民办公助"项目施工。

三、规范开工审批

"民办公助"项目主体工程的开工,须项目法人申请,由县(市、区)水行政部门按水利部有关规定进行批复,报市级水行政部门备案。监理单位收到开工批复后,方可下达开工令。

四、强化质量监管

根据验收办法和省里检查要求,各地要按照市水利水电局制发的《宜昌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与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宜水〔2008136号)要求,成立县市区独立的质量监督站,并按分级管理原则对"民办公助"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各地要在1015日前将成立"民办公助"项目质量监督项目站的通知抄送市局水利建设科。

项目站要切实履行职责,按标准文本签订质量监督申报书;确认项目划分;在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时出具质量评价意见;在竣工验收前出具质量监督报告,并核定相关工程等级。质量监督费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收取。征收质量监督费必须取得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或者在已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中增加质量监督费项目后方能收费。

五、实行工程监理制

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具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监理单位要成立"民办公助"监理站;制定监理大纲和监理实施细则;认真做好单元、分部、单位、工程项目的质量评定;及时归档相关资料,在竣工验收时提交完整、准确、真实的工程档案资料共验收组查阅。

六、规范公示牌

所有"民办公助"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在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和监理督促施工单位制作和安装公示牌。公示牌的主要内容有:工程建设内容简介、工程示意图、建设工期、管理制度和管理责任人、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运行管理单位等。公示牌须从工程建设开始至运行期长久保留。

七、重视资料整编工作

按国家和省水利厅的要求,各地要在确保安全、质量的前提下,规范程序和单元、分部、单位工程验收资料整编。要按照规范化建设的要求,搞好项目区绿化、硬化、美化和亮化,形成新农村建设的亮点。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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